1.一般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医疗费用和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失业费用、住院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用和适度的精神损害赔偿。有财产损失的,按实际损害金额进行赔偿。
2.残疾人伤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增加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和因失去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失业费用。住院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设备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和适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害金额进行赔偿。
3.死亡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和工作损失以及死亡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治疗后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下列费用:医疗费用、工作损失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工作损失费用、住院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