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是受害人因误工造成的损失,其适用前提是具有劳动能力。确定残疾赔偿与交通事故误工费损失之间的界限,即从残疾确定之日起,交通事故误工费在残疾确定前赔偿,残疾确定后赔偿残疾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交通事故工作延误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工作延误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继续工作延误,工作延误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交通事故工作延误费用。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损害前的工作,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的必然结果。从损失的性质来看,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该获得但由于损害而没有获得的财产利益。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殊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只要车祸发生后的受害人能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延误证明,此时他的管理部门已经确定了事故的原因,也确定了事故的等级。此时,可以要求造成事故的司机支付工作延误费的赔偿。拒绝付款的,也可以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