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接待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继续延误的,延误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因此,延误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类:
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确定残疾的,以病历或住院总结中医建议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结束之日。
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