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包括当事人、检查费用、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整形手术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据证明,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调解前的实际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培训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季节性标准计算。
2.工作延误费用;工作延误费用根据当事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工作延误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残继续工作延误的,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用;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人员的,按照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如果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合理的护理期限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用;根据当事人和必要陪护人员因医疗或转院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超过三人)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5.住宿费;当事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贴;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7.营养费本;营养成本是指当事人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成本,以协助治疗或尽快恢复身体。营养成本根据当事人的残疾程度和医院的意见和营养成本证明确定。
8.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按照当事人的残疾水平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设备费用;残疾辅助设备费用按用按照普通适用设备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据辅助设备制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根据制备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