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残疾继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