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年薪标准计算。工作延误时间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根据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金额来计算。受害人为承包经营者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根据受害人在一定时间内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合同种植,水产养殖业非常季节性。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权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品补贴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继续错过工作,错过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同一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交通事故意见中确定的相关标准首先根据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上一季度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受害人必须出示相关的工资证明或上一季度的相关收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