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持续误工。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这种误工时间。
2.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误工。
延误工作的时间从受伤延误工作之日计算到固定残疾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死于伤害。
从侵权行为到受害人死亡(或部分因受害人死亡而不计算工作延误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