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包括登记费、检查费用、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整形手术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据证明,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调解前的实际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培训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等后续治疗费用,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季节性标准计算。
(2)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残继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数量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人员的,按照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数量。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我照顾能力的期限。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我照顾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用根据当事人和必要陪护人员因医疗或转院而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超过三人)。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五)住宿费当事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贴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7)营养成本是指当事人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成本,以协助治疗或尽快恢复身体。营养费用根据当事人的残疾程度和医院的意见和营养费用证明确定。
(8)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按当事人残疾水平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在非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方不仅要赔偿医疗费用,还可以要求延误工作的赔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退休劳动者的,因为这些人不工作,所以没有延误工作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