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计算的,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因此,这也是一种具体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人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获得退休费用以外的其他收入不是个人现象。因此,退休后是否可以要求误工费,应具体分析具体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退休人员退休后到用人单位或者从事个体或者私营企业经营的,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要求实际损失误工费;退休人员退休后未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从事个体或者私营企业经营的,不能要求误工费。
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劳动,并因损害而减少本人或家庭收入,则应支持要求赔偿实际减少收入的误工费。农村可以提供足够证明的,按照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