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自身治疗创伤造成的误工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减少费用。伤者自身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和治疗证明确定。如果因伤致残而继续误工,则可以计算误工时间,直到最终确定伤残的前一天。残疾评估时间:根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估》(GB18667-2002)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伤害伤者误工损失日评估通则》布后,可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河北省同一或类似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工作损失赔偿金额=工作损失收入(元。月)×工作损失时间1。固定收入人员的工作损失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损害后的劳动收入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工作损失赔偿金额=过去三年的总收入÷3年÷12个月×工作损失时间,或上一年法院所在地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工作损失时间工作损失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期间(工作损失时间),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工资。工作损失费用包括工资。
必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基础(差额赔偿原则)。例如,当受害人是某些单位的人员时,该单位不一定会扣除部分或全部收入。受害人是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失去的经营利益损失。交通事故人员失业费用的计算需要与当事人的收入有关。一般来说,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失业费用的计算一般以失业时间和实际工资为计算标准。当事人是个体经营者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需要结合近两年的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计算失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