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有两种方法。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应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如果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则应根据实际增减收入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护理费用应根据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理人员,则应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水平的确定应根据被护理人员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备的残疾辅助设备来确定。护理人数的法律解释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为1人。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医疗和鉴定机构的相关意见确定为2人及以上。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
如果残疾不能恢复自我照顾能力,护理期限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由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因此,在护理期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未支付的护理费中的护理费不予退还。法院判定最长20年护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继续护理的,可以提起新的诉讼,向受害人主张权利。床上工作费是指护理人员的工作费,但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也应考虑护理人数,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护理人数以一人为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是植物人,经专业鉴定机构确认,护理人员也可能是两人,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护理费只能依法确定。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