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不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不需要承担工作延误的费用,但无责任方需要处理交通事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要求工作延误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医疗费用和减少收入,包括医疗费用、工作延误、护理、交通、住宿、住院食品补贴、必要营养、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第二十条工作延误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残而继续误工,则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