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因医疗或转移医院治疗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一般按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付。交通工具主要是普通公共汽车。在特殊情况下,你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受害人应当解释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用以正式账单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如不一致,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2.工作延误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接收情况确定。工作延误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疾继续工作延误的,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工作延误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工作延误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残而继续工作延误,工作延误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