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规定审查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审查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
(3)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4)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2)申请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警承担。
申请人资格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说明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调解的原因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