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按医院对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费用的计算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所需费用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贴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在住院期间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按残疾等级和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残疾确定之日起赔偿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仅限于死者或残疾人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贴标准计算,18岁以下的人将被抚养到18岁,无劳动能力的人将被抚养20年,但60岁以上的人将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人将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要的费用计算。
8.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亲属所需的交通费、工作延误费和住宿费按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对于单位可以出具工作延误证明的主体,不能立即获得赔偿,但需要确定事故责任主体,一般按责任比例支付赔偿,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赔偿,事故水平相对较低,此时不会被起诉处理纠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所以行政赔偿诉讼费是不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