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作延误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丧葬费用、住宿费、工作延误损失等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