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