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方(或双方以上)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发挥同等作用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对下列行为承担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均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
2.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3.当事人有条件报告但未及时报告的,使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不确定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但不确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