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当事人出示并相互检查驾照.驾照和保险凭证,如发现证件损坏无法识别或涉嫌假证,应立即报告。
3.如果确认证书无疑,双方应立即向110和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受理案件后,填写事故确认表,双方将事故车辆附近的保险公司定损并理赔。
4.各方车辆到达同一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人对损坏车辆进行评估。
5.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应当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字,保险公司理赔。
6.当事人应当持本确认单和保险合同规定的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