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七)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之一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之一的,可以拘留15天以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