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调查,造成受害人因无法获救而死亡的情况。在确定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掌握以下几点:
1.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肇事者,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有义务及时救助造成交通事故的人。这是因为行为人的交通事故是第一行为,使法律保护的受伤人员的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是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有过失心理,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可以避免,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犯罪形式是将肇事者的行为视为交通事故犯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知道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逃跑,并允许间接的故意心理态度超过交通事故犯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刑法因果关系。
行为人逃逸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肇事者造成受害人受伤,但伤害不造成死亡结果,肇事者因其他原因造成受害人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肇事者只能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严重伤害受害者,如果不及时救援,就会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他干预原因,即肇事者和肇事者逃逸行为是主要原因,干预原因只是死亡过程中的一个条件,仍应确定为逃逸造成的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