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原则,直到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
2.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应当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的,受害人有权再次要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继续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理确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无护理康复,或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护理费,受害人根据法院判决一次性取得护理费,受害人或其继承人不承担返还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