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的延误费用由主要负责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延误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延误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延误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残疾而继续延误工作,延误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延误工作费用。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上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治疗康复费用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用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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