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丧葬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工作延误费、被保险人法院判决或调解精神损害赔偿。
(2)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诊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伙食补贴、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整容费用和营养费用。
(3)其他财产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