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维修基金用于住房保修期届满后的主体结构。公共部件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和更新。住房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住房公共设施专项基金和住房本体维修基金。住房公共设施专项基金,简称物业公共部件专项基金。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专用住房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子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中的余额资金也转让给房屋的新产权所有人。现行第一期专项维修资金存放标准为:90元/平方米高层(含电梯多层)。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销售单位应当签订房屋维修基金交付协议,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销售单位支付房屋维修基金。销售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所有业主,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实施(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实施了物业管理计划。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承重墙、屋顶、楼梯间以及电梯等等。然而,《办法》规定,若要支出维修基金,需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2、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最终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业主要先后到相关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多个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九大事项。3、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