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需要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病历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查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总结等。
3.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失业证明;
4.相关费用文件和清单,包括相关医疗费用文件。护理费用文件。营养费用文件。交通费用文件;患者残疾的,应当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设备费用文件;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丧葬费用文件,残疾和死亡应当提供患者实际抚养,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户籍证明和失业证明;
5.其他,如专家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等;
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据必须提交原件。如果真的很难提交原件,你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记录簿。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由A4纸复印。对于费用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根据费用发生日期、类型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并在A4纸上进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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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