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医疗或转院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一致。
二是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根据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同一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固定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医疗事故延误而损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作补贴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
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些劳动,其收入可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包括合同经营者、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民工(散工、短期工作、临时工作)、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