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下列费用:
1、抢救被侵权人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抢救被侵权人。此时,将产生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交通费用。
第二,误工费。也就是说,被侵权人从受伤到死亡可能发生的误工费。由于被侵权人在医院受伤,无法工作,因此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在此期间自然应支付误工费。
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当场死亡,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可以直接按照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
三、丧葬费。被侵权人死亡后,应当为其购买墓地,埋葬、火化、埋葬,然后产生丧葬费。
丧葬费按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按六个月总工资计算。
4、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后,侵权人应当向死者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后,对死者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残疾赔偿的性质不同。它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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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