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自愿辞职,单位无过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员工因下列情况辞职,单位希望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无效;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的,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