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造成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结束性工作,造成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员工符合上述工伤情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