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用。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残疾,二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的残疾,所谓的残疾不仅应包括一般伤害,还应包括残疾。一般来说,应根据受害人的伤害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在某些人身伤害场合,普通人无法决定是否需要营养,必须依靠专业人员的意见来确定。
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营养费的具体支付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没有异议,并满足受害人的伤残需要,法院应当确定。
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有异议的,由法官审查确定。仍不确定的,主张营养费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不同意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不支持营养费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