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可视为肇事逃逸:
(1)常见的逃逸行为。
1.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开车离开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报告后不履行现场等候义务,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逃跑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
8.未经协商达成协议或未经协商支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被迫离开现场。
(2)除上述情况外,交通管理部门还规定了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协商解决,达成协议,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告;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在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开车离开现场并及时报案;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因为筹集医疗费用,确实需要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真实信息并在约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治疗等原因离开现场,未及时报案;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
6.有证据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