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不登记婚姻的,属于同居关系,不能离婚,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素:
1.男女同居(即男女同居.稳定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前。
二.以夫妻名义同居。
3.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性要求。
所谓婚姻的本质要素是男女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需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不属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
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当证明现有婚姻属于事实婚姻。有理由和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