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候,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都会发生很大变化,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子女监护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情形之一: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居,该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