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证件是其在社会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证明和手段。任何伪造、变更、出售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其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的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书面文件,用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命令、指示、决策、通知、信函等问题。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出具的一些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本可以是中文或外文;可以是印刷或写作,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有关事实,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伪造、变更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由本法或者本条另有规定的,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公章或者专用章,用文字和图纸表示主体的同一性。它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象征和标志,加盖公章后可以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人制作虚假公文、证件或印章,包括根本不存在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虚假公文、证件和印章,还包括模仿其特点,在存在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复印,伪造另一份虚假公文、证件或印章。它不仅包括伪造或制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也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就是通过涂改、擦除、拼接等方式对真实公文、证件或印章进行加工、改造,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就是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进行有偿转让,包括买卖。至于真实公文、证件或印章,可以通过涂改、擦除、拼接等方式进行加工、改造或改造,以改变真实内容。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偷了一个手提包,打算偷钱,他没想到包里有一个单位的公文和一个证书。这样,行为人只构成盗窃,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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