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有关单位破产、关闭、关闭六个月以上,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

(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案件。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买或者逃避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本条规定的欺诈是指对方涉嫌欺诈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犯罪的前提。

综上所述,签订、履行合同失职是工作失职造成的严重后果,一般只要符合国家备案标准,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认定犯罪时也会根据犯罪对象、客观、主体、主观确定,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相关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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