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的要素。非法收集。血液供应。生产。血液制品犯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主要对象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对象是公共卫生。这种犯罪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原料血浆是指从单一血浆站收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具体是指采集人类血液供应商,用适当的方法单独分离不同成分的各种制剂,可根据不同的需要输送给患者或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类血液丙蛋白、人类胎盘血蛋白、人类胎盘血液丙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2)客观要件。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收集.供血或生产.供血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2.行为人实施非法收集、供血或生产。供血产品的客观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类健康。简而言之,行为人非法收集、供血或生产。供血产品的行为只能与他人的人类健康有刑法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非法收集。血液供应或生产。血液制品供应的行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血液站设立。单一采集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由没有采集、血液供应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组成,不能由单位组成,因此没有采集。血液供应或生产。血液供应或生产。血液供应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主观要素。在主观方面,犯罪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定,或者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从事收集。血液供应或生产。血液制品的供应活动仍然决定这样做。血液制品的生产和处理需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具体情况下,有关程序和要求也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涉及非法生产血液制品的行为,不可避免地造成医疗机构的严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