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