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单凭交通事故证明不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还需要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材料。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
(3)被保险人及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件等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提供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及相关损失清单及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