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员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在检查、鉴定或者重新检查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未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车辆或者不能核实交通事故事实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分析交通事故证据及原因;
(4)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事故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交警肇事逃逸认定书由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出具,应当详细说明交通事故的原因、过程和后果,涉及人员伤亡,还需要明确残疾鉴定,事故责任方,在后期残疾赔偿中,需要明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