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动调查计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计划。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词。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调查计划,安排拦截和调查。
2.发布协助调查通知或社会公告。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协助调查通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助调查、报告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助调查通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特点和逃逸方向。
3.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接到协调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安排拦截或者调查。发现交通事故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扣留,依法传唤交通事故逃逸人员或者与协调通知一致的嫌疑人,并及时通知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警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