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工资延误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代理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代理机构提前支付相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后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或残疾生活补贴,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或者一次性残疾补贴。但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或者残疾生活补贴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或者一次性残疾补贴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补足差额。
(3)员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上述两项相关待遇外,还可按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4)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