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第三方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离婚诉状和一份副本。起诉书中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相关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清单(含房地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7.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
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人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都不能代表。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避免一时冲动导致离婚,这对以后的家庭和孩子的成长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但目前还没有在立法层面上确定,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以满足当前的婚姻发展形势,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