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为乡镇。民族乡镇。镇人民政府,是街道办事处、市民政部门或者没有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应当申请自愿离婚协议,双方应当持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和结婚证,亲自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严格审查离婚申请,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的自愿,是否支持子女。夫妻生活困难的经济援助。财产和债务处理已达成协议。
3.批准。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准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明,取消结婚证明。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明后,应当解除夫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达成协议并签订离婚协议,则不需要离婚冷静期,但涉及诉讼离婚,法官可以根据离婚冷静期的有关规定,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能对抗婚姻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