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农村合同经营、购买生产资料、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拖欠的税款。这里的共同经营不仅包括夫妻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属于家庭共享。

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或合同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可以看出,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所承担的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不足,无论谁借,以谁的名义借,只要债务由夫妻共同经营,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询问其用途,不调查其形式。离婚时,夫妻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债务情况分割共同债务,特别是涉及不同类型的债务,分割原则不同,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债务,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证明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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