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即协议离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可以看出,在中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要求夫妻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一方失踪、被监禁的,成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不能协议,不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夫妻不需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