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偏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骗,必然会破坏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签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国家利益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遭受重大损失。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排除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签订本合同的人员。履行领导责任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责任人员的领导下,在直接责任人员的领导下,对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责的人员。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组成。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被欺骗,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希望或让它的心理态度,而是故意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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