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单位资质或超过资质等级。
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施工法》规定施工企业实行强制性资质管理。施工工程质量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审查是施工的基础。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合格、超出资质的,为无效合同。但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无资质或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合格施工单位名义借用的,通常称为附属;由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城市化步伐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项目利润回报高,管理不足,随着建筑业前所未有的繁荣市场,附属的特殊形式应时而生。未具备法律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者以相应资质企业的名义借用承包项目的情况很常见。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为无效,主要原因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认了这一观点。这种情况无效,维护了法律价值,规范了建筑市场,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司法解释不是借用资格。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个标准:一是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二是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项目;三是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承包人本单位的人员。项目合同中有三种情况之一或者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附属,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3.未投标或中标必须投标的,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本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中详细规定。规定在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未招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1。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承包土建安装工程招标,装修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承包的,直接承包的合同也无效;2。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承包商中标后,施工单位根据各种情况直接将总承包商项目的部分项目指定给第三方施工,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0条。52.53.54.55.57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况。法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是无效。
4.非法分包。
施工总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非常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识别非法分包的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况:1。总承包商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2。总承包合同未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总承包商将部分项目移交其他单位;3。总承包商将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4。分包商将重新分包。这些类别都是非法分包的。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分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分包工程,第七十八条规定分包是指承包商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所有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或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建设部第十二十四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劳动经营法律资质的劳动承包商和总承包商。分包商签订的劳动分包合同,当事人不得要求合同无效,理由是分包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