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签字(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项目实施计划、各种项目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项目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信息,如环境调查议和澄清会议数据等。

2.信件(信件、电子邮件等)。如业主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请注意,讨论性和有意义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和工程师提供口头指示。传真、电子邮件和处理工程问题的意见应及时提供书面证据。信封也应密封,信封上的邮戳记录了发送和接收信件的准确日期,并发挥了证明作用。

3.各种会议纪要。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协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但会议纪要必须由各方签署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业主工程师开工后批准的详细进度计划、月度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度进度报告等。这不仅是项目的施工顺序。每个过程的持续时间,还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材料的采购和订购、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头、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各种签证等。它们应能够充分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的数量和分布、设备的数量和使用、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和处理。各种工程统计数据,如每周报告。十天报告。每月报告。这些报告通常包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计划进度的比较。实际和计划成本比较和质量分析报告。合同履行情况评价等。

6.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损坏的照片等。

7.气象报告。如遇恶劣天气,应记录并请工程师签证。

8.项目中的各种检验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质分析报告.文物化石发现记录.地质承载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

9.施工现场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现场平整、水、电、路等)、图纸和各种数据的交接记录。在项目中,应提供停电、停水、道路开通和关闭的记录和证明,并提供工程师签证。

在工程过程中,双方应有一定的程序,并有专门的记录,以防止交接过程中出现漏洞和不清楚。

10.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记录.凭证及报表等。

11.市场信息,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外汇比例等公布材料。

12.各种会计数据。包括:工资单.工资报表.工程账单、各种原始收付凭证、总分类账.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等。

13.其他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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