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对象。分包对象为项目或部分项目;劳动分包仅指项目中的劳动力。分包时,分包商将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任务转让给分包商,包括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和劳动任务;劳动分包时,劳动业主只将承包建设项目任务中的劳动任务分包给劳动承包商。
(2)合同的有效性是不同的。分包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劳动分包是合法行为,法律不禁止劳动分包。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分包合法有效,与分包不同,只要分包无效。
(3)不同的法律后果。分包商对质量或其他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商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1998年颁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1999年颁布施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